超市摔死孩子誰負責
一、超市摔死孩子誰負責
超市摔死孩子誰負責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孩子死亡是因為超市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話,可以要求超市按過錯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超市如果超市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那麼超市是沒有義務對小孩子的傷害承擔責任的。
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特徵
(1)行為人是對受保護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
(2)行為人對於受安全保障義務保護的相對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3)受安全保障義務人保護的相對人遭受了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
(4)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構成要件
(1)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
(2)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相對人受到損害;
(3)損害事實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的行為人具有過錯。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分為設施、設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服務管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對兒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防範制止侵權行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四種具體類型。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賠償責任分為三種:自己責任、替代責任和補充責任。
3、歸責原則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就屬於過錯責任。
之所以實行過錯責任,而不實行無過錯責任,主要是為了平衡社會利益。法律設定安全保障義務,在對受害人提供必要保護的同時,不能不考慮對安全保障義務人如果科以過重的無過錯責任所帶來的消極作用。
對於超市摔死孩子誰負責這一問題,是要根據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超市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超市就不承擔責任;反之,就要承擔。孩子無論是行為上、還是生理上都不成熟,父母對孩子是負有監護義務,所以要隨時保障孩子的安全,防止發生意外。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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