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財產侵權

遺失物的所有權問題是什麼?

大家可能都會丟東西,這個時候涉及到的一個問題就遺失物品的所有權問題,遺失物的所有權問題已經困擾了不少人,大多數的人都是會認為,自己撿到遺失物就可以佔為己有,但是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在法律上,對於遺失物的歸屬問題有着明確的規定和説明,遺失物的所有權也不會隨意的發生改變,但是法律是如何規定遺失物的所有權的,可以到下文進行詳細的瞭解。

遺失物的所有權問題是什麼?

一、遺失物的所有權問題的分析

拾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失主。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餵養費等)失主應予償還。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

二、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三、撿到遺失物的人拒絕返還物品怎麼辦

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不當得利。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

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佔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佔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佔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刑法》第270條明文規定,拾遺拒不交出者,應處以徒刑、拘役和罰金。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我國刑法設立了“侵佔罪”,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就構成侵佔罪,要受到刑事處罰。犯侵佔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要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帶着起訴狀、個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被告身份信息、本案相關證據材料和繳納訴訟費的金錢去法院立案。

遺失物是暫時的遺失,並不意味着大家可以隨意的佔有,其所有權還是屬於物品的主人,物品的主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可以依法取回物品的所有的,其他任何人的佔有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小編建議大家在拾得遺失物的時候,一定不能非法佔有,防止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標籤:所有權 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