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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遺失物所有權還有嗎?

很多人都經歷過不小心遺失物品的事情,有時候只是不重要的小物件,但有時是至關重要的證件以及財物等。而撿到他人財物歸還本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但是也會遇到一些被利益矇蔽而想侵佔失主財物的人。那麼失主遺失物所有權還有嗎?下面由本站為您解答。

失主遺失物所有權還有嗎?

遺失物還擁有所有權嗎

遺失物兩年之內有所有權,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遺失物如何處理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

例如直接佔有人(承租人)將物(租賃物)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而只是喪失佔有,是為遺失物。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民法通則對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與遺失物在同一條中作出規定,這是視遺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飼養動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謂漂流物,是指所有人不明,漂流於江、河、湖、海、溪、溝上的物品。而飼養的動物,多是指人們飼養的家禽、家畜而言,如雞、鴨、牛、馬、羊等。這類動物如果走失,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就是遺失物。至於馴養的野生動物逃逸,所有人還在繼續有效地進行追索,如馴養的鷹飛走,所有人正在用其他馴鷹追捕,其他人就不得隨意侵犯。但是如果馴養的野生動物回覆其自然狀態,如馴養的鹿逃回大森林,就不再構成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遺失物如果通過轉讓被第三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 (第三人)之日起2年內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但第三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由以上信息可知,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失主是擁有遺失物所有權的,如果能找到遺失物下落,則有權收回。拾金不昧本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們每個人拾到他人財物都應當及時歸還或者交給公安局處理。以上就是關於失主遺失物所有權的問題解答,更多相關問題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