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是怎樣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發現自己遺失的東西被另一個人佔有,這時我們是否有權利追回這個問題始終困擾着大部分人。我想大部分人對這一情況還是不知道怎麼處理的。那麼,我們就來分析下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屬。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屬是怎麼樣的?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物,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物的佔有。需要説明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所有權人(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而只是喪失佔有,視為遺失物。
現在舉例説明,甲是遺失人,乙是拾得人,丙是第三人,甲的手機丟失後被乙拾得,無論在何時,只要被甲發現,甲可以隨時要求乙返還手機,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無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拾得人乙拒絕歸還,或者將遺失物有償轉讓,則按侵權之訴處理,乙據此也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我們重點要討論的是,如果乙拾得手機後,將手機有償轉讓給第三人丙,那麼甲是否有權直接請求丙返還,下面從三個方面進行淺析:
一、如果乙在拾得遺失物後,按市價私下與丙交易,根據《物權法》107條的規定,所有權人甲自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內向丙請求返還原物,且丙無權請求甲支付其購買時付給乙的1500元價款,其只能向乙追償。如果甲在2年後才知道丙,則其無權要求丙返還手機,這是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性,甲只能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二、如果丙是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買該手機的,甲自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內,也可以向丙請求返還手機,但應當向丙支付丙已支付的1500元價款,如果甲拒絕支付,丙據此抗辯,甚至可以行使留臵權。甲支付價款後可以向拾得人乙進行追償。如果甲在2年後才知道丙,則甲也無權要求丙返還手機,只能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三、如果乙在拾得手機後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該手機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為國家所有。這時,丙從國家指定的寄售商店或者拍賣取得手機所有權的,即使甲在2年內知道丙,也無權要求丙返還手機,甲唯一的救濟途徑是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如果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上文通過一個簡單的丟手機的案例生動的説明了遺失物的所有權歸屬。如果您對上面內容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訪問本站網,尋求物權方面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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