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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技術出資要注意哪些內容?

近年來隨着國家對技術創新的重視以及加速促進技術成果的轉換運用,各地都相繼推出了鼓勵技術出資,特別是以專利權技術出資的政策。但是由於技術不同於實物,對其允許出資的範圍、權屬確定及手續均有一些特殊要求。那麼,公司法中技術出資要注意哪些內容?

公司法中技術出資要注意哪些內容?

公司法中技術出資要注意哪些內容?

一、技術出資的限額

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作價出資,然而對於非貨幣出資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一直以來是歷次《公司法》修改的焦點,下表是歷次《公司法》對於非貨幣出資的規定:

可見,公司法對技術出資比例經歷了從“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到“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到最新公司法不再對包括技術出資在內的非貨幣出資的比例不做任何限制的變化,因此,依據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技術出資的比例沒有任何限制。

二、可用於出資的技術範圍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因此,用於出資的技術必須符合上述條件。

技術類知識產權通常表現為專利權、技術祕密、專利申請權、專利使用權,現按照上述條件逐一分析:

1、專利權是國家授予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佔權利,顯然是完全符合上述條件,以專利權出資本身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2、技術祕密又稱專有技術,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對於企業來説通常是那些沒有公開也未申請專利,但是採取了保密措施並且具有實用價值的各種技術和經驗,例如產品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規範、技術祕訣、設計、圖紙、試驗數據和記錄、計算機程序、管理制度和方法等。這些技術祕密由於具有實用價值,顯然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且法律對其轉讓沒有任何限制,可以作為出資的技術主體。

然而,技術祕密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在相對專利權作為出資技術時可能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

(1) 用於出資的技術是否構成技術祕密需要判斷,相對而言,專利權特別是發明專利權經過國家知識產權的審查,只要授權公告,公眾即有理由相信專利權是確實存在,然而,技術祕密由於只由權利人自己保護,對於其是否構成技術祕密缺乏權威部分的認定,依據上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技術祕密需要具備“祕密性”、“實用性”、“保密性”,但現實中,聲稱的技術祕密通常很可能不能完全具備上述要求,因此,有必要對用於出資的技術祕密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進行評估。

(2) 技術祕密的範圍難以界定,專利權是以國家授予的權利,其權利範圍明確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為準,其權利範圍是十分清晰的,然而,技術祕密是由權利人自己保護,極端情況下可能除了權利人沒有其他任何人知曉其內容,因此對於其技術內容及權利邊界存在難以界定的問題,可能出現權利人提供的用於出資的技術不足以達到實施相關技術的程度,或者權利人為了提高評估金額,提供了額外的、無用的技術,因此,對於用於出資的技術祕密有必要從技術的角度對其進行全面的技術審查。

(3) 由於技術祕密不是公開的技術信息,可能缺乏公允的市場價值,對其進行評估可能存在困難。

(4) 技術祕密不具有獨佔性,以技術祕密出資後,原權利人仍然知曉相關技術內容,並且隨着相關技術祕密的轉讓,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在不斷增加,不但存在泄密的風險,也存在同業競爭的問題。

3、專利申請權是指已經提出專利申請,但尚未授予專利權,即處於審查階段的技術。依據《專利法》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因此,其本身也符合公司法“可以轉讓”、“可以評估”的要求,然而,其本身也同樣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1) 專利申請權不是專利權,如果其最終無法通過審查,將不存在任何權利,而且由於專利權系以公開換取保護,由於已經公開,也不能再以技術祕密的形式存在,失權的風險很大。

(2) 由於專利申請權在轉變成專利權之前不存在排他的權利,僅在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對於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申請的,應當支付適當使用費,並且要求使用費的前提仍然是能夠取得授權,因此在尚未取得授權時如何對其評估作價存在困難。

(3) 由於專利申請權尚未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成為正式專利權,各地工商部門可能不能接受其作為知識產權出資。

4、對於專利使用權,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許可他人使用,並要求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因此專利使用權也符合上述公司法的要求,專利使用權出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專利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專利的使用權許可給公司作為出資,二是被許可人將自己獲得許可的專利使用權出資,但是,以專利使用權出資同樣需要注意一些問題:

(1) 專利使用權包括獨家、排他及普通許可三種方式,獨家許可指僅有被許可人可以實施,其他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均不可實施,排他許可指被許可人及專利權人可以實施,專利權人不得再許可任何其他第三人實施,普通許可則專利權人還可以再許可其他人實施。根據公司法的原理,股東出資以後,作為出資的財產的財產權利即應轉移給公司,股東只行使包括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因此,如果以使用權出資,則只能以獨家使用權出資,排他及普通許可均不可用於出資。

(2) 由於以專利使用權出資的情況下,相關專利權沒有掌握在公司手中,而需要由專利權人維持,可能存在專利權失權的風險。

三、權利人核查

通常而言,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以登記的專利權人為準,技術祕密誰掌握即認為歸誰所有,專利使用權以經過登記備案的許可合同確定被許可人為準,然而對於專利權和技術祕密而言,尤其是企業的專利權和技術祕密而言,尚存在職務發明以及委託開發及合作開發的問題。

職務發明依據《專利法》第六條的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指的是: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因此,在以專利權或技術祕密出資時,有必要要求權利人證明其所用於出資的專利權或技術祕密是否屬於職務發明。

對於技術委託開發,依據《合同法》第339條的規定: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對於技術合作開發,依據《合同法》第340條的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因此,在以涉及合作開發及委託開發的技術出資時,有必要審查相關的開發合同,以確定真實的技術權利人。

尤其是對權利人的資格審核,需要人們重視,以防出現各種意外情況。如果您對此還有任何疑問,您可以使用本站網的在線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