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上的辨認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上的辨認程序是什麼

生活中,執法機關在辦案的時候,有時候為了確認或者取證,需要讓別人來進行辨認,不管是對人或者事物等。因為辨認的結果是比較重要的,所以我國的法規對於辨認上的程序是有規定的,如果想要了解刑事訴訟法上的辨認程序是什麼的朋友,可以一起來看一下以下的資料。

一、刑事訴訟法上的辨認程序是什麼?

(1)詢(訊)問辨認人。

主要是確認其是否有辨認能力,詳細瞭解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告知辨認辨認的規則和要求,告知辨認人弄虛作假應承擔法律責任。

(2)確定辨認的時間和地點。

(3)選擇辨認陪襯。

a辨認陪襯人不得少於7人,應選擇與被辨認人性別相同,年齡、氣質、身高相近的陪襯人。

b辨認照片不得少於10張。應選擇性別相同,年齡、髮式相近的照片。照片中不得出現嫌疑人、陪襯人的姓名。

c辨認每一件物品時,陪襯物不得少於5件。且陪襯物特徵應當與辨認物品近似。

(3)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4)辨認經過、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辨認照片及辨認照片説明。

二、什麼是刑事訴訟法辨認?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小編已經通過上述的資料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在行為人進行辨認的時候,首先需要確認辨認人是否具有辨認的能力,然後約定辨認的時間,選擇辨認陪襯等程序。在進行辨認的時候,行為人也一定要如實的進行辨認。要對辨認的後果負責。

標籤: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