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前置的規定是什麼?
一、税收復議前置的規定是什麼?
税收復議前置的規定是目前税收方面的一些規定並不適用於行政複議前置,《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在第十四條文中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八條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及退税、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以及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三)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税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六)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七)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八)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九)税務機關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有效的行為。
(十)税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十一)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二、税務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税務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後,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關於税收的徵收問題,不是特別的滿意認為侵犯到自身的權益,此時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允許的維護自身權益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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