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前置申請日期的規定是什麼?
一、税收復議前置申請日期的規定是什麼?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税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税擔保人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行為、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還税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税務行政複議前置範圍如何規定的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税務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後,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情形主要是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依法繳納税務是我國每個公民都要履行的義務,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税務繳納或者是税收政策的變化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比如説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也是程序的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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