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我們都知道交税對於我們來説是必須要繳納的,不能有任何的情節去偷税漏税,如果不交税情節嚴重者可能還會被判刑的,但是現在還是有很多的官員亂收費,那麼對於納税人肯定是要進行進徵複議的,那就來了解一下税務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是怎麼樣的?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税務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税務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後,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前置的具體情形包括三種,如下: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此外還有:工傷保險案件(工傷保險條例53條: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社會保險費的處罰案件(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25條);價格處罰案件(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16條);審計決定案件(審計法實施條例46條);商標專利案件等。
二、税務行政複議規則?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於2010年2月10日以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1號公佈,根據2015年12月28日國家税務總局令第39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改〈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的決定》修正。該《規則》分總則、税務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税務行政複議範圍、税務行政複議管轄、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税務行政複議申請、税務行政複議受理、税務行政複議證據、税務行政複議審查和決定、税務行政複議和解與調解、税務行政複議指導和監督、附則12章105條,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4日國家税務總局令第8號發佈的《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予以廢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納税人對税收不服的話是可以進行行政複議的,因此,税務行政複議前置的規定是怎麼樣的?納税人如果要進行行政議是必須先到更高的政府複議,如果還是不能解決下來的話就才可能向最主人民法院起訴,因此,行政複議還是要根據法律程序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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