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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復議前置的訴訟向誰提出?

一、税收復議前置的訴訟向誰提出?

税收復議前置的訴訟向誰提出?

税收復議前置的訴訟向法院提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税務行政訴訟案件;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税務行政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税務行政訴訟案件。級別管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税務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税務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税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法律賦予税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用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在税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税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税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税務機關不能反訴。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等税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税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税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税務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税務行政案件。經過調查、收集證據、開庭審理之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維持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的審判制度。審理的核心是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即作出該行為的税務機關是否依法享有該税務行政管理權;該行為是否依據一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税務機關作出該行為是否遵照必備的程序等。

2.撤銷判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同時可判決税務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履行判決。税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 變更判決。税務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税收復議前置也是屬於税收行政複議的一種情況,具體情況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法院根據其司法職能,應當對有關訴訟案件進行判決處理,當事人可以提交規定的材料來進行認定,並由法院依據上述不同的判決結果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