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問題向哪個機關申請複議?
一、税收復議問題向哪個機關申請複議?
税收復議問題向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
税務行政複議申請書是申請人向税務機關申請複議時遞交的,引起税務行政複議程序發生的申請文件。申請複議應注意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複議申請就不被受理。
申請人應是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包括納税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税務爭議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死亡的,税收行政複議格式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有權申請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複議
二、税收復議前置的情形是什麼?
複議前置的具體情形包括: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等等。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
第十四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税擔保人對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和第(六)項第1、2、3目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税收復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納税人如果對於納税有爭議的話,應該要先按照税務機關規定的納税決定進行繳税之後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提供一定的擔保之後才可以進行復議。同時行政複議是向行政機關申請的,而不是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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