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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税收復議前置是什麼意思?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的税收復議前置是什麼意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税擔保人對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税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及退税、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以及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三)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税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六)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七)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八)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九)税務機關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税擔保有效的行為。

(十)税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十一)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是與我國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以及行政活動息息相關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税收繳納的時候要及時的瞭解相關的政策,比如説税收復議的期限,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期限來確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