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税收復議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税務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六十日,但是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現場勘驗、鑑定等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還要考慮行政複議中止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税務行政複議的受理
(一)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二)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自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納税人及其他税務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税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税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複議期間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税務行政複議的特點
我國税務行政複議具有以下特點:
(一)税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税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務行政複議。
(二)税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税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税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進行。
(四)税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説,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税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對於因納税問題引起的爭議,税務行政複議是税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複議程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我國對於税務的行政複議有着明確的規定,因此相關的行政複議機關會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出行政複議,情況複雜的則需要向相關負責人的批准才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複議期間税務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我們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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