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與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一、税收復議與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1、處理機關不同。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
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説,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説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複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範圍不同。
行政複議範圍大於行政訴訟範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必然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但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準不同。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複議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複議法對複議的申請範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一)税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税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務行政複議。
(二)税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税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税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進行。
(四)税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
總的來説,行政複議跟行政訴訟是沒有可比性的,事實上,很多行政行為的前置性條件都是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論有爭議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都需要有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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