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人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工作生活中,每個公司都有法人,但很多人不知道法人的具體概念,有些人甚至認為法人就是自然人,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公司法規定的法人並不是自然人,而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一個組織或者集體。那麼公司法對於法人這個概念在法律中還有那些規定呢,下文詳細回答了公司法法人有哪些法律規定這個問題。
一、法人的基本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一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二、法人的主要內容
法人種類分為三種。
第一,以行為能力為界分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與限制行為能力法人,傳統的法人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非法人團體和中國特有的“兩户”為限制行為能力法人。
第二,從責任範圍看,完全行為能力法人是有限責任,而限制行為能力法人是無限責任。
第三,完全行為能力法人分營利與非營利法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法人也有營利與非營利之分,非法人團體屬於非營利,而“兩户”屬於營利。
第四,作為監督機制根據法人的性質不同可介入的機制不同,在這一點上,公益法人與公司法人形成嚴格與寬鬆的兩極對照。
第五,在享受税制優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絕對享受為原則,營利法人以基於政策部分享受為原則。第六,作為準入機制,以準則主義為基本原則,以許可主義為特別原則。
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規定或做授權規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別法規定。
關於將第三主體作為法人定位及其責任範圍等問題,除各款所論之外,還需一些補充説明。
第一,作為法人定位的理由:首先,三者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第三主體”法人並列是因為,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兩者在其內部財產關係的構成上基本都是共有中的合有關係,這一點同個人合夥沒有差異;其次,民法通則中對個體工商户和個人合夥都規定“可以起字號(民法通則第26條、第33條)”就意味着允許其作為獨立的法主體存在,而且這種規定無論是否出於立法者的主觀意識,但事實上它是符合和承認了中國傳統的合股制度對現實法律制度的要求。
第二,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第三主體法人承擔無限責任的理由:首先,民法通則第29條和第35條都規定了這兩户和個人合夥三者在外部關係上負有無限責任;其次,關於非法人團體在降低了傳統法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的准入機制之後,如果仍然自我決定作為非法人團體存在,那麼,令其承擔區別於傳統(完全行為能力)法人的加重責任也並不為過於苛刻,而且還可以起到促使團體儘可能作為完全行為能力法人成立的作用。
第三,通過登記公示各種法人的能力範圍以期保證與各類法人發生法律關係的相對人的安全,同時減輕政府的行政責任。
三、法人的特徵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總則》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上文對公司法法人有哪些法律規定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公司法規定的法人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而是一個社會組織,是一個集合體。法人具有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可以依法享受權利但也需要履行義務,法人需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每個公司都有明確規定的法人和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的是一個公司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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