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訴訟與税收復議的區別包括什麼?
税務行政訴訟與税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①性質不同。税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税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税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税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税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税務複議機關審查税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税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注意: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
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為前提。行政管理相對方提出複議申請是因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
簡單來説: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與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發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着區別,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
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者組織,經複議機關批准,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複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税務問題是我們作為公民在生活中必須面對的問題,此時無論是對國家還是對個人而言,税收都有着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税務問題非常複雜,在處理税務問題時常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爭議,我們要及時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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