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訴訟和税收復議的關係是什麼
一、税收訴訟和税收復議的關係是什麼
税收行政複議與税收行政訴訟都是通過解決行政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制度,兩者有着密切聯繫。但是由於根本性質不同(前者是行政性的,後者是司法性的),它們的程序、方式、法律後果存在着差異。《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對兩者的關係進行了規定:
1、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國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救濟途徑的規定,除行政複議前置和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定的情形外,還賦予的當事人選擇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也作了相應規定,即對同一行政爭議,不能同時選擇兩種救濟途徑解決,不能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再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當事人不得申請行政複議。這種情形是針對非行政複議前置時,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為行政複議前置時,不存在選擇權的問題。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未受理,未立案,當事人還可以繼續申請行政複議;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後,當事人撤回起訴的,當事人仍然具有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其次税收爭議還適用於税收復議前置,即使指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和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後,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税收爭議基本特徵
1.税收爭議的前提是税務爭議的存在。
2.税收爭議的主體是有關國家機關。
3.税收爭議的客體是税務行政相對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4.税收爭議須由不服税務行政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提起。
5.税收爭議活動要以當事人全面履行税務處理決定為必要條件。
税收復議和税收訴訟都是解決行政糾紛的一種手段,兩者存在着先後的關係,必須先複議,在對複議的結果不服後才能提起訴訟,不能直接提起訴訟,這些是税收爭議的一種特殊性。先複議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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