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依法懲治行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而做出的解釋。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為依法懲治行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第六條 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第七條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九條 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條 實施行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三)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四)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五)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一條 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
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
-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
-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文號:法釋[一九九九]十四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工具,應當與社會相適應。為了符合我國寬嚴相濟的政策,使我國刑法典的內容更加合理,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頒佈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針對社會關切,意見提出了依法嚴...
相關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