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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逃税後果是什麼?

一、個人所得税逃税後果是什麼?

個人所得税逃税後果是什麼?

個人所得税逃税後果是:交罰款,加收滯納金;被税務機關強制執行;逃避税款數額較大,會被移送公安經偵部門;會被限制出境;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偷税數額佔應繳税額10%以上不滿30%且偷税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過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税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二、個人所得沒繳納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1、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悦數額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層次是: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3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層次的偷税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對自然人偷税並處罰金

針對偷税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偷税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3、對單位犯偷税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一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偷税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税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違法行為已經過税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繳納税款是我國公民應盡的義務,不得以任何手段和藉口逃避税款的繳納或者沒有足額繳納,一旦發生逃税漏税情況的屬於違法的行為,將會根據事實的經過以及造成的結果嚴重的程度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最嚴重的將會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