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內容
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相關法律政策條文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制定,可以借鑑其他地方的條文,卻不可以生搬硬套。各地都會有所不同,那麼,大家知道遼寧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是什麼樣的嗎?都規定了哪些內容?請看下面的解讀。
遼寧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一、鑑定收費標準
(一)、法醫、文檢鑑定參照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財政廳遼價發(2003)13號文件執行。
(二)、資產評估收費標準:
檔次 分段標準(萬元) 費率(%) 1100以下 2.52101?5002.03501?10001.241001?50000.655001?100000.4(三)、司法審計收費標準:
檔次 分段標準(萬元) 費率(%) 1100以下 52101?50043501?1000341001?5000255000以上 1(四)、工程造價收費標準:
檔次 分段標準(萬元) 費率(%) 1500以下 32501?1000231000 以上 1(五)、產品質量鑑定、工程質量鑑定及其他特殊類型鑑定參照各行業有關標準執行。
二、鑑定單位選定辦法
為了解決目前在鑑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避免在鑑定工作中認為操作、惡意串通,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的發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選定鑑定機構的,無論是否在人民法院鑑定人名冊內,都應由法院鑑定管理部門統一對外委託。鑑定管理部門對鑑定單位的資質、執業水平進行審查後在鑑定過程中對他們實行監督管理。雙方當事人如果不能在司法鑑定人名冊內協商一致選定鑑定單位的,則由法院鑑定管理部門組織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與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一起通過計算機隨機選定鑑定單位。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工作,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負責統一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未設司法鑑定機構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司法鑑定人員,並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代行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的職責。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建立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以下簡稱鑑定人)名冊,根據鑑定對象對專業技術的要求,隨機選擇和委託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
第四條 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社會鑑定、檢測、評估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材料:
(一)企業或社團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專業資質證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執業資格和主要業績;
(四)年檢文書;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第五條 以個人名義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向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材料:
(一)單位介紹信;
(二)專業資格證書;
(三)主要業績證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等。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提出申請的鑑定人進行全面審查,擇優確定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候選名單。
第七條 申請進入地方人民法院鑑定人名冊的單位和個人,其入冊資格由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批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備案。
第八條 經批准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在《人民法院報》予以公告。
第九條 已列入名冊的鑑定人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的年度審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業務工作報告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情況;
(三)儀器設備更新情況;
(四)其他變更情況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審核有變更事項的,有關司法鑑定機構應當逐級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備案。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鑑定的對外委託。
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鑑定要求的鑑定人中,選擇受委託人鑑定。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所涉及的專業未納入名冊時,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中,擇優選定受委託單位或專業人員進行鑑定。如果被選定的單位或專業人員需要進入鑑定人名冊的,仍應當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 遇有鑑定人應當迴避等情形時,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重新選擇鑑定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對外委託鑑定的,應當指派專人負責協調,主動了解鑑定的有關情況,及時處理可能影響鑑定的問題。
第十四條 接受委託的鑑定人認為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時,如果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提供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提出請求,由人民法院決定依據職權採集鑑定材料。
第十五條 鑑定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協調鑑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第十六條 列入名冊的鑑定人有不履行義務,違反司法鑑定有關規定的,由有關人民法院視情節取消入冊資格,並在《人民法院報》公告。
綜上所述,遼寧省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對鑑定收費標準進行了規範,每一種鑑定的收費都有一個詳單。而且,對鑑定單位選定辦法也做出了規定,鑑定單位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嚴格進行篩選,才能有資格進行鑑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錦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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