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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與財務人員有關係嗎?

偷税漏税與財務人員有關係嗎?

偷税漏税與財務人員有關係嗎?

要看實際的情況;

一般的偷税漏税公司法人代表會受到處罰,財務不會受到處罰,如果是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那麼法人代表和財務會受到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具體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偷税漏税就是屬於違反了《税務法》,對於公司的人員一般就需要公司的法人來進行承擔,而對於財務的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會有任何的過錯,但知情的話同樣也需要承擔刑法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