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參與偷税漏税後舉報方法是什麼
一、財務人員參與偷税漏税後舉報方法是什麼
攜帶所掌握的涉税違法證據到税務機關當面舉報;通過撥打電話方式向舉報受理部門反映涉税違法事實;通過寫信(函)方式詳細反映納税人的涉税違法行為,可附帶所掌握的涉税違法證據,信(函)件落款可具名或匿名;通過傳真方式將納税人涉税違法的材料發送到舉報受理部門;通過計算機網絡方式舉報。
偷税罪的犯罪構成
所謂犯罪構成,它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徵構成犯罪所必須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具體來説,是指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四大類要件的總和。它對理解和適用刑法具有重要意義,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依據,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具體界限,是衡量輕罪與重罪的尺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01條偷税罪作為“危害税收徵管罪”類的一個重要罪名,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它,對於維護税收秩序,打擊偷税犯罪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筆者就偷税罪的犯罪構成作簡要分析,以助大家正確理解和適用該罪。
一、偷税罪的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偷税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第4條規定,納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律上不負有納税義務或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成為偷税罪的主體。對於無證經營的行為人,公安部在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後已有明確批覆:可成為偷税主體(參見《公安部關於無證經營的行為人能否成為偷税罪主體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2]1號)。也就是説,無證經營的行為人,如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也能成為偷税罪的主體。非納税人和非扣繳義務人雖然不能成為偷税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偷税罪的共犯。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税務人員與納税人內外勾結共同實施偷税,税務人員也可以構成偷税罪的共犯。同時我們應當注意,偷税罪犯罪主體的自然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並實施了偷税犯罪行為的自然人。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未成年納税人偷税的案例,且其性質、情節完全符合偷税罪的其它三個構成要件,但因其不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能對其定罪量刑。這一點是我們應當特別注意的。
二、偷税罪的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偷税罪的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納税義務和非法獲利為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税收法律、法規,逃避繳納税款義務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税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為,則不構成偷税罪。認定行為人有無偷税的故意,主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
綜合上面所説的,個人除了依法納税之外,還應該對偷漏税行為進行監督,如果有發現偷漏税的行為的,那麼應該及時到相關部門進行舉報,當然了舉報偷漏税的行為也是要攜帶相關證據的,這樣税務機關才可以確定如何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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