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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的財務負責人會被判刑嗎

偷税漏税的財務負責人會被判刑嗎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税漏税,這樣的行為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但是,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税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為人作出的處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了,換言之此時對偷税漏税行為的處罰是相對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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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偷税漏税財務負責人的責任嗎會不會被判刑

偷税漏税公司財務不構成犯罪的,公司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財務人員不想用假髮 票而被老闆脅迫的話,是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

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擴展資料

銷售收入方面的6種偷税漏税行為:

(一)發出商品,不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時記銷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貨款為實現銷售的依據。其表現為:發出商品時,倉庫保管員記帳,會計不記帳。

(二)原材料轉讓、磨帳不記“其它業務收入”,而是記“營業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應付帳款”,不計提“銷項税額”。

(三)以“預收帳款”方式銷售貨物,產品(商品)發出時不按時轉記銷售收入,長期掛帳,造成進項税額大於銷項税額。

(四)製造大型設備的工業企業則把質保金長期掛帳不轉記銷售收入。

(五)價外收入不記銷售收入,不計提銷項税額。如:託收承付違約金,大部分企業收到違約金後,增加銀行存款衝減財務費用。

(六)三包收入”不記銷售收入。產品“三包”收入是指廠家除向定點維修點支付費用外,還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費用”(含配件),保修點及商家掛帳不記收入,配件相當一部分都記入“代保管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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