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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中先動手與還手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可以發現,在不少糾紛中,出現雙方產生對峙和人身攻擊的行為,甚至會造成受害者死亡,法律上對其有着完整的規定和解釋,正當防衞和故意傷害是如何界定的呢?在打架中先動手與還手,哪個更嚴重,他們之間有什麼關係,在法律是怎麼訂罪呢?請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

打架中先動手與還手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打架中先動手與還手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打人肯定是違法的。如果致被打者輕傷以上,會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如果致被打者輕微傷,則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

被打者被打後還手,如果符合正當防衞的條件,可以認定正當防衞;如果防衞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衞過當,防衞過當的,要負刑事責任。防衞過當造成對方傷害後果的,定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死亡的,定故意殺人罪。以上所説的情況是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不法侵害的情況。

如果雙方是互相鬥毆,一般情況下不存正當防衞的問題。不存在正當防衞的問題,也就不存在防衞過當的問題。因為防衞過當要求具備正當防衞的條件,但防衞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雙方互毆不能定正當防衞或防衞過當也不是絕對的。如果雙方互毆已經結束,一方又對另一方實施傷害行為,這時對方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衞的,但這種情況下定正當防衞的條件會很苛刻,一般情況下是難以認定的。

《刑法》

第十九條【聾啞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防衞過當】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過當防衞】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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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中先 打架 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