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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偷税罪判處罰金負責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單位偷税罪判處罰金負責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單位偷税罪判處罰金負責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需要,公司偷税漏税是屬於單位違法犯罪的行為,應該由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領導者來承擔偷税漏税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刑法》

第三十條 【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偷税是指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製造虛假支出或者收入記賬不真實,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偷税數額的大小決定應受的處罰。

二、逃税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逃税罪的客體是指逃税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進行虛假納税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税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税申報,屬於漏税,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三、逃税罪的立案標準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公司的負責人不是隻負責到了年底分割公司的利潤即可,公司的所有營運行為負責人都負有監督的責任,哪怕就是責任人對公司偷税漏税的這種行為真的就不知情,這也説明負責人平時根本就沒有承擔起自己應盡的責任。但不知情也不是負責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