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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責任承擔是如何判罰的?

單位犯罪作為一個較特殊的犯罪類型,有着其特殊性和團體性。我國作為一個法制社會,法律框架較完整。我國對這一類型犯罪也有詳細的解答,對案件中責任劃分和承擔也有着較明確的説明,那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解讀單位犯罪的責任承擔是如何判罰的,希望大家在遇到相關問題時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犯罪的責任承擔是如何判罰的?

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一般來説,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對犯罪起指揮、組織、決策作用的人員,主要是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也就是人們觀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範圍主要有:

(1)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控股股東,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資額佔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佔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員。

2、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直接實施犯罪的人員,主要是公司中的其他從業人員或工作人員,概括起來表現行為包括:

(1)直接實施犯罪行為、具體完成單位犯罪計劃的人員;

(2)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組織、授意或者指揮下,積極參與和實施犯罪的人員;

(3)為實現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圖,積極參與、實施的人員。

3、例外

儘管上述人員範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中的責任主體,但是應當注意,在公司犯罪意志形成過程中,對於公司犯罪的意志和行為,必須要求明知,如果上述人員根本就不知情,或者知情後明確表示反對而不是默許或者縱容,則應堅決排除在外。

對不知情或明確反對的人是不做法律判決的。但對主要組織者,管理者、控股人、高級管理人員等知情者或組織者從事犯罪的主要人員進行法律制裁。還要根據具體的參與情況,犯罪意圖和利益分配進行最終的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