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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退税從什麼時間開始的?

一、個人所得税退税從什麼時間開始的?

個人所得税退税從什麼時間開始的?

個人所得税辦理退税的時間一般是在每年的3月份,即每年的3月份是辦理上年度的個税退税。具體辦理退税的時間範圍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其實是個人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簡單來説就是“合併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税款”,然後多退少補。

個税改革後,個税的計算方法發生了改變,即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4項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税。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税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税額。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個人所得税退税?

1、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税的。

2、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税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税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税前扣除的。

5、納税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税率的。

6、預繳税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税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税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税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等。

綜上所述,現在個税新政策實行年度彙算清繳,也就是説次年税務局會對個人繳納個税情況進行彙算,符合退税條件的,辦理退税手續,如果納税金額不夠,還需要個人補税。辦理退税從次年的3月份開始,個人可以通過税務局櫃枱,或者網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