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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什麼時候開始

一、個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什麼時候開始?

個人所得税退税政策什麼時候開始

個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從3月1日開始。具體規定如下:

1、上年度彙算的內容

上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税人”)需要彙總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税税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税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税額,再減去上年度已預繳税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税額,向税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税或補税。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上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税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上年已預繳税額

依據税法規定,上年度彙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税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3、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税人

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有關規定,納税人在上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納税人年度彙算需補税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税人年度彙算需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税人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税的。

4、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税人

依據税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上年度已預繳税額大於年度應納税額且申請退税的。包括上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税;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税率;預繳税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税收優惠等情形。

(二)上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税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税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税額小於年度應納税額等情形。

5、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税前扣除項目,納税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上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税人在上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税人在上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5、辦理時間

納税人辦理上年度彙算的時間為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税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6、辦理方式

納税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税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税人通過網上税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税。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税人應在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上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税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税人簽訂授權書。

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為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税人。納税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7、辦理渠道

為便利納税人,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網絡辦税渠道。納税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税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税APP)辦理年度彙算,税務機關將按規定為納税人提供申報表預填服務;不方便通過上述方式辦理的,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税服務廳辦理。

選擇郵寄申報的,納税人需將申報表寄送至任職受僱單位(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為户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局公告指定的税務機關。

其實現在個人所得税的退税工作已經快截止了,在此期間絕大多數多交過税的納税義務人都已經完成了退税,個人所得税退税的審核時間也特別的短,在網上税務局就可以提交退税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