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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退税申報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個人所得税退税申報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個人所得税退税申報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納税人辦理上年度彙算的時間為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税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2、納税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税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税人通過網上税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税。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税人應在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上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税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税人簽訂授權書。

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為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税人。納税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二、個人所得税應退税額怎麼計算?

上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税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上年已預繳税額

上年度彙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税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在此之前個人所得税不是不能申請退税,只不過此次對個人所得税的退税工作採用的是彙算清繳,但在此之前國家税務機關已經對相關的政策及時的向社會各界公佈了,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税人,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申報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