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協助組織賣淫罪?
什麼叫協助組織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3款),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不以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論處。 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等經營場所擔任保潔員、收銀員、保安員等,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且無前款所列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不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如下:
《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組織、強迫賣淫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協助組織賣淫行為人蔘與實施上述行為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不以組織賣淫罪的從犯論處。
在具有營業執照的會所、洗浴中心等經營場所擔任保潔員、收銀員、保安員等,從事一般服務性、勞務性工作,僅領取正常薪酬,且無前款所列協助組織賣淫行為的,不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賣淫對於行為人而言是主觀惡性很大的行為,如果糾集多數人進行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賣淫需要對行為人處五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行為人可能因此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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