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社保外包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單位社保外包的行為是否合法?
從法律規定上來看,並不合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又該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雖然《社會保險法》並沒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繳的行為,但從上述規定來看,社會保險登記為屬地管理,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主體也是"用人單位"。所以從這兩條規定上來看,可以推斷出社保代繳的行為並不合法。
二、社保外包的原因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轉移繳費地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求。
目前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掛鈎,如北上廣深等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較高,會較經濟落後地區的社保繳費基數高。
(二)異地用工的現實需求。
異地有工而當地又無分公司時,無法在當地繳納社保,而在當地就業的勞動者又往往極力要求在當地參保。
(三)將繳納社保工作委託其他人力資源公司,方便並節省人力管理資源。
三、社會保險有哪些?
1、養老保險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醫療保險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工傷保險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4、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綜上所述,鑑於我國相關法律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社保外包的法律責任,所以,有些用人單位為了節省人力管理資源或者其他各種因素,會委託第三方機構給職工繳納社保,但這樣做是有法律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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