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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合法嗎

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入職後三十日內幫其辦理社保登記。員工可以以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並要求其賠付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同時也可以選擇向當地社保經辦單位或者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