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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補繳社保是否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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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補繳社保是否合算?

單位補繳社保是否合算?

1、單位補繳社保不合算,這是由於單位補繳需要繳納社會保險、滯納金兩部分的費用。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2、職員上班三十日內,單位就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1)《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二、單位補繳社保條件是什麼?

1、單位補繳社保的條件為單位應該給職員繳納社保而未繳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單位可以次月繳納社保的情形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後,導致當月無法辦理。可以次月補辦業務。

(2)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3)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於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複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單位需要在與特定公民建立用工關係後的三十日之內,就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保保險的繳納手續。錯過繳納時間之後,則還需要依法繳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