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傷期間待遇標準是多少?
南京工傷期間待遇標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治療期間工資待遇不變,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停工留薪一般不能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的,可以再延長不超過12個月期限,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單位負責護理。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新規定,南京市工傷期間工資怎麼計算
工資待遇不變。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2017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本次待遇調整對象為:
(1)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緻殘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人員;
(2)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緻殘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
(3)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一)傷殘津貼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調整,一級每月增加345元,二級每月增加326元,三級每月增加307元,四級每月增加288元
調整後,一級傷殘津貼低於2532元的補足到2532元,二級傷殘津貼低於2391元的補足到2391元,三級傷殘津貼低於2251元的補足到2251元,四級傷殘津貼低於2110元的補足到2110元。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並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在其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基礎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即五級每月增加259元,六級每月增加245元。
(二)護理費工傷護理等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3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8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407元。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職工配偶的撫卹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53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卹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15元。
三、調整和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涉及“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照56270元標準執行。
四、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五、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和高淳區統一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南京工傷期間待遇標準,傷殘1-4級的在原來基礎上每月增加345元,二級增加326元,三級增加307元,四級增加288元,工傷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532,生活大部分能自理,調整到1876,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調整到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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