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過錯鑑定不滿意的如何處理?
患者可以再次申請鑑定,可以向醫學會提出醫方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申請,或者向相關鑑定機構提出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的鑑定申請。即使醫方已經提起了醫療事故鑑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醫療過錯鑑定。審判機關無權加以限制。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通過協商,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
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願意通過醫療事故鑑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情況。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不願意與醫療機構協商、或者醫療機構不同意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書面申請是對患者及其家屬單方申請的要求,而且對於書面申請的內容也做了相關的規定,不再是簡單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體為對鑑定事實的敍述和鑑定結果的請求、理由等等。
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其舉證責任在醫方。但對其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既是當事人的義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過錯的鑑定的申請,只要自己按照有關的程序操作就可以,但是有關的當事人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會陷入一定的空白期,所以自己需要進行合理的諮詢,這樣自己的合法利益才會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但是實際的問題處理需要一段時間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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