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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勞動關係傷殘津貼如何發放,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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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勞動關係傷殘津貼如何發放,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一些條件下,員工在工作期間難免會遭遇工傷事故,使得員工的身體受到了傷害。如果員工喪失了工作能力,就無法繼續為其服務。這時如果員工符合相應的條件,就可以享受到對應的傷殘津貼。企業保留勞動關係傷殘津貼的發放為這類員工的生活提供了保障,下面,由小編具體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保留勞動關係傷殘津貼的發放

傷殘津貼計算方法是按照職工傷殘鑑定等級,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其中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 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 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 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 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 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 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 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標準為:五級傷 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 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 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 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 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 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社保機構按月發放的,而且發放的津貼是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來確定。傷殘等級越高,傷殘津貼的所佔的比重就越大,一級傷殘是最高的傷殘等級,最低的傷殘等級是十級。如果傷殘津貼沒有發放或者未及時發放,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建議大家需要直接向社保機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