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意外工傷的區別是什麼
一、工傷和意外工傷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和意外工傷沒什麼區別,所有的工傷都是意外事故,而不是用人單位處心積慮製造的用工安全事故。工傷意外保險認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二、工傷認定流程如下:
1、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的部門:設區的市勞動保障局內設的工傷認定部門。
3、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的資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向工傷認定部門索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時,工傷認定部門應當在十五天之內一次性告知要補齊的材料)
4、受理:材料齊全、管轄正確、沒有超過時效的,工傷認定部門應當立即受理並書面告知受理的理由,因為管轄或時效問題不予受理時,也要書面告知不受理理由。
5、舉證責任:如果是職工申請,職工要對勞動關係的成立、受傷的過程及醫療資料進行舉證。
職工或職工家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舉證。
6、處理:工傷認定部門在受理後60日內作出“是工傷”、“視同工傷”或“不是工傷”的書面結論。在該書面通知中,應當告知職工和用人單位不服結論時,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向那個單位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向那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救濟渠道: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沒有一起用工安全事故不是意外事故,只能説這樣的意外事故實際上都是可以人為避免的,所謂的意外工傷事故,可能就是用人單位平時沒有注意用工安全管理。所以發生工傷事故後,公司是需要為這樣的意外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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