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非工傷的區別是什麼?
一、工傷和非工傷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和非工傷的區別是是否是在工作的時間,或者是因為旅行工作的交付任務而導致的傷害,這是兩者最大的一個區別,並且認定為工傷之後,他所帶來的一切後果都是不一樣的,如果認定為工傷,那麼相關的費用都是由工作用人單位承擔。工傷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被依法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後,對職工所受傷害程度的等級鑑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可知,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有什麼區別
工傷認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職工所受傷害是否是工傷的問題,其認定結論可能是工傷或視同工傷,還有可能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幾種情形。
據此,工傷認定與工傷鑑定不是同一個概念,不可混為一談。其顯著的區別在於兩者所要解決的問題根本不同。但是,此兩者又有緊密的聯繫: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提;工傷認定是工傷鑑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經工傷認定程序並作出職工所受傷害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後,才具備啟動工傷鑑定程序其中的一個條件。上述結論的立法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22、23條。該條例第23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該條規定,提起勞動能力鑑定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可知工傷認定是啟動勞動能力鑑定的必要依據之一。(工傷保險實行屬地原則,工傷認定由負責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工作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參加省級單獨統籌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跨地區施工企業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負責該企業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企業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託方出具。)而工傷鑑定是啟動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為了確定該工傷職工的工傷等級(職業病等級),進而確定其勞動能力等級才進行的。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如果受到他人的侵害,那麼肯定是需要由他人來對我們的身體負責,到底,也就是會盯着他人來進行一定的賠償,如果説是為用人單位工作或者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傷害,就會有用人單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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