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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和傷殘鑑定書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認定書和傷殘鑑定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工傷認定書和傷殘鑑定書的區別是什麼?

工傷認定書和傷殘認定書,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文書,表示不同的法律內容。需要由單位或者受害人到當地勞動局相關科室做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之後,再去做傷殘等級鑑定,一般情況下勞動局會安排鑑定。但是需要受害人提供全部病歷、出院證明書等材料。説白了,就是先工傷認定,經過治療後根據傷情,確實存在傷殘的,再去認定幾級傷殘。這是就是它們的區別。

二、職工申請工傷認定需要什麼材料?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聘用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工傷認定書中包括哪些事項?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4、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5、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6、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綜上所述,職工在安全生產事故中受傷,單位應該為其申報工傷認定。經過調查屬於工傷的,勞動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這是肯定工傷的法律文件。之後,還需要做傷殘鑑定,這個由當地的勞動能力委員會負責,其出具的傷殘鑑定書中明確記載工傷等級及鑑定依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