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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賠償主體的主體

法律2.92W
交通事故責任賠償主體的主體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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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

(一)過錯直接賠償原則。《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機動車事故責任由過錯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按過錯比例分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之間發生事故,除斥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故意行為外,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即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來承擔。這種情形主要是鑑於機動車駕駛方是事故的直接製造者和權利義務的直接承受者。

(二)先行墊付原則①。《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或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這一規定主要是鑑於未參加強制性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全部賠償以及未查明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為不致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落空,法律所作出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為增加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的責任心,基於公序良俗和價值取向,也可責令其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三)替代賠償原則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這種賠償是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方承擔的替代責任。

以上提及的只是確立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則,而在實際生活中,由於物權涵蓋的權屬要素相分離(如所有權和使用權、支配管理權)、法律物權和事實物權的衝突,有時還出機動車輛掛靠(機動車實際所有者與名義貸與人,名義殘留者的場合)③等問題,從而給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者法律意義上的認定帶來難度。以下是幾種事故特殊情形下責任主體確立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