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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企業辭職後檔案怎麼處理

個人企業辭職後檔案怎麼處理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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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檔案怎麼處理

勞動者辭職後,個人檔案應當由用人單位轉送新單位,沒有新單位的轉送勞動部門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設區勞動保障所。

勞動部、國家檔案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力字〔1992〕33號

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第十九條 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見附件二)的項目登記,並密封包裝。

(三)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拓展資料:

一般地,檔案是指人們在各項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性是它的本質屬性 。我國古代的檔案,在各個朝代有着不同的稱謂。商代稱為"冊",周代叫做"中",秦漢稱作"典籍",漢魏以後謂之"文書"、"文案"、"案牘"、"案卷"、"簿書",清代以後多用"檔案",現統一稱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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