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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費税的計算是怎樣的?

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税的繳納采用複合計税辦法,即“實行復合計税辦法計算的應納税額=銷售額×比例税率+銷售數量×定額税率”。不管何種情況下從量計徵的“銷售數量”的確定比較簡單,但“銷售額”的確定卻比較複雜,實務中較難把握。白酒生產涉及自產自銷、自產自用、委託加工、進口、視同銷售、成套銷售等多種業務類型。針對各種不同業務情況其計税價格也有一般銷售價格、加權平均價格、組成計税價格、最高銷售價格、核定銷售價格以及捆綁銷售價格等多種不同的計税價格確定方法。

白酒消費税的計算是怎樣的?

1、市場銷售價格

白酒生產企業在自產自銷白酒的情況下,計税價格通常為一般市場銷售價格,亦是增值税的計税依據。

2、加權平均價格

白酒生產企業在自產自用、委託加工白酒的情況下,計税價格首先按照同類白酒的銷售價格確定,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

3、組成計税價格

白酒生產企業在自產自用、委託加工、進口白酒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可以依據,則計税價格通常為組成計税價格。

(1) 自產自用白酒。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組成計税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税率)÷(1-比例税率)。此組成計税價格亦是增值税的計税依據。

(2) 委託加工白酒。納税人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參考的,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組成計税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税率)÷(1-比例税率)。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9月1日前委託方將委託加工的白酒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管什麼情況都不再徵收消費税。但根據財法[2012]8 號文件的規定,從2012年9月1日起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税消費品,如果存在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税價格出售的,則需要按照規定補交消費税。

(3) 國外進口白酒。納税人進口白酒等應税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納税。其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進口數量×消費税定額税率)÷(1-消費税比例税率)。此組成計税價格亦是進口環節增值税的計税依據。

4、最高銷售價格

根據《消費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税發[1993]156號),納税人將自產消費品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税消費品,應當以納税人同類應税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税依據計算消費税。需要注意的是,納税人除將自產消費品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這三種情形應當以納税人同類應税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税依據計算消費税外,其他視同銷售行為的消費税計税價格均與增值税計税依據一致,即同類應税消費品的市場售價或加權平均價。

5、捆綁銷售價格

(1) 組合成套銷售酒類產品。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税的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税率的應税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税率。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33號)有關“組成套裝銷售的計税依據”的規定,如果糧食白酒與酒具組合成套銷售,則也要按全部銷售額計算繳納白酒消費税,其實質就是非應税消費品的酒具也要按白酒捆綁計徵消費税。

(2)收取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關於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徵税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5]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酒類產品當期銷售額中,依照酒類產品的適用税率徵收消費税。需要注意的是,銷售白酒與銷售啤酒、黃酒所取得的包裝物押金在涉税處理上不同。對啤酒和黃酒實行從量定額徵收消費税,計税依據為應税消費品的數量,而不是銷售額。因此,徵税多少與應税消費品的數量成正比,而與銷售金額無直接關係。所以,對酒類包裝物押金徵税的規定只適用於從價定率辦法(包括複合計税)徵收消費税的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於從量定額辦法徵收消費税的啤酒和黃酒產品。

(3)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費。《關於酒類產品消費税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2]109號)針對“品牌使用費”徵税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即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着應税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於應税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採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併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税。

6、核定計税價格

《消費税暫行條例》規定,納税人應税消費品的計税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計税價格。《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税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税函[2009]380號)對白酒消費税進一步做出了具體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託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税計税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

税務機關一般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 ~ 70%範圍內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計税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税。實際銷售價格低於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的,按最低計税價格申報納税。

《增值税暫行條例》也有同樣的規定,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總而言之,對於白酒消費税的計算而言,關鍵的是根據白酒生產的不同業務類型確定計税價格,也就是確定了銷售額。在確定了銷售額後,就可以根據白酒消費税計算的的公式計算出應繳納的消費税。所以,對於生產者而言,主要是明確自己的業務類型,然後再確定計税的價格是哪一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