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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土地出讓合同印花税繳納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對土地出讓合同印花税繳納規定是什麼

我國對土地出讓合同印花税繳納規定是什麼

財政部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因此,只要國土資源局與土地買受人訂有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那麼。也就需要按照成分之五的税率計算繳納印花税。

二、土地出讓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税

《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説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

因此,政府與該企業籤的土地流轉合同,屬於印花税應税範圍,雙方也都是印花税的納税人,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三、印花税特點

(一)兼有憑證税和行為税性質

印花税印花税是單位和個人書立、領受的應税憑證徵收的一種税,具有憑證税性質。另一方面,任何一種應税經濟憑證反映的都是某種特定的經濟行為,因此,對憑證徵税,實質上是對經濟行為的課税。

(二)徵税範圍廣泛

印花税的徵税對象包括了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的各種應税憑證,凡書立和領受這些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印花税,其徵税範圍是極其廣泛的。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書立經濟憑證的現象將會愈來愈普通。因此,印花税的徵收面將更加廣闊。

(三)税率低、負税輕

印花税與其他税種相比較,税率要低得多,其税負較輕,具有廣集資金、積少成多的財政效應。

(四)由納税人自行完成納税義務

納税人通過自行計算、購買並粘貼印花税票的方法完成納税義務,並在印花税票和憑證的騎縫處自行蓋戳註銷或畫銷。這也與其他税種的繳納方法存在較大區別。

四、徵收方式

印花税根據不同徵税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徵和從量計徵兩種徵收方式。

(一)從價計税情況下計税依據的確定。

(二)從量計税情況下計税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税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税數量為計税依據。

以上就是我國對土地出讓合同印花税的相關規定。合法納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在土地轉讓過程中,希望可以按照合同的內容依法繳納印花税,不要投機取巧妄圖避税。同時,如果大家還對印花税相關內容不甚瞭解,可以去當地主管部門進行詢問,或者通過本網站和相關律師進行線上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