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税?
股權轉讓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確實經常可以看到。對於股權轉讓的雙方當事人來説,他們需要辦理複雜的手續。這是需要一定的流程的。比如説繳納税收就是其中的一個方面。但是很多人都比較困惑在我國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税?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股權轉讓中土地增值税需要繳納嗎?
土地增值税是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築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徵收的税種。
如果轉讓的股權表現形式主要為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的,需繳納土地增值税。
二、股權轉讓還涉及哪些税種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税費較多具體如下:
1、企業所得税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税後利潤重複徵税,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税時已調增應納税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税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税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税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納税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191號)規定: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3、契税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契税;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税。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在我國土地增值税它的概念是什麼,土地增值税主要它是對於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出售所增值部分繳納的税。因此,如果股權轉讓,他並不是以這些形式來表現的那麼是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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