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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含保密,條款)

競業限制協議(含保密 條款)

競業限制協議(含保密 條款)

甲方: 電話:

住址: 電子郵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住址: 電子郵箱:

鑑於: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能夠接觸、掌握甲方及其關聯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理解並確認,乙方離職後從事與甲方有競爭業務的工作,將會嚴重損害甲方及其關聯甲方的經濟利益或使甲方及其關聯甲方處於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

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甲方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競業限制

1.1競業限制期限為乙方與甲方任何一方與對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不論終止或解除

的理由,亦不論終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 24 個月內,乙方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甲方有競爭的業務。

1.2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乙方不得為以下單位工作或任職:

1.2.1與甲方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附件1所列明的單位);

1.2.2與甲方有業務競爭關係的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甲方關聯企業所在的其他任何

地方直接或間接的設立、參股、控股、實際控制的甲方、企業、研發機構、諮詢、調查機構等經濟組織;

1.2.3其他與甲方有競爭業務的單位。

1.3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乙方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3.1與甲方的客户發生商業接觸。該種商業接觸包括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務、收取訂單、直接或間接轉移甲方的業務的行為以及其他各種對甲方的業務產生或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不論是否獲得利益;

1.3.2直接或間接在本協議第1.2條所列單位中擁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務或獲取利益;

1.3.3乙方本人或與他人合作直接參與生產、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1.3.4直接或間接引誘、要求、勸説、僱用或鼓勵甲方的其他乙方離職,或試圖引誘、

要求、勸説、僱用、鼓勵或帶走甲方的其他乙方,不論何種理由或有無理由,不論是否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組織的利益。不得以其個人名義或以任何第三方名義慫恿或誘使甲方的任何乙方在其他單位任職;

1.3.5向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形式的諮詢服務、合作或勞務。

1.4不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開甲方,乙方均應在進入新用人單位就職前向甲方書面説明

新的用人單位的名稱、性質和主營業務。

第二條義務的履行和解除

2.1乙方在離開甲方時即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但甲方可在乙方離職前或離職後通過書面

2.2在乙方完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超過三個月的,乙方可以依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雙方如因競業限制補償金髮生爭議的,在爭議解決期間,乙方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第三條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3.1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乙方,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與甲方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在競

業限制期間內,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甲方則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3.2競業限制補償金為乙方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的 %,甲方按月支付,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3.3乙方應當在每季第一個月以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履行競業限制

義務的證明,該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其所就職單位的證明以及乙方作出的保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書面承諾。

3.4乙方應在離職前向甲方書面提供其本人的銀行賬户用於甲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乙方未提供賬户、提供賬户錯誤、賬户註銷等各種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支付該等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且在此期間不免除乙方的競業限制義務。

3.5乙方拒絕接受、自行放棄、不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或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正

常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且不免除乙方的競業限制義務。

3.6若本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低於甲方所在地政府強制性規定的最低標準

的,則甲方在競業限制期限屆滿前予以補足到最低標準,在此之前,乙方仍應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第四條保密責任

4.1 乙方對在工作過程中接觸、知悉到的甲方商業祕密、資料、信息,負有為甲方保密的責任。

4.2雙方確認,甲方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經營信息:甲方現有、曾經和即將開發的客户名單,營銷計劃、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價格、日常交易相關信息、與客户請來信息(含信函、郵件、文書等)、 ;

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管理策略、公司投資及重組的資料、會議紀要、會議決議、公司內部郵件、 ;

技術信息:技術方案、技術文檔、軟件、數據庫、圖紙、樣品、 。

4.4乙方因工作接觸,知悉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資料和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應承擔同等於甲方商業祕密的保密義務。

4.4保密期間不受競業期限限制,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任何時候都不得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甲方商業祕密。

第五條違約責任

5.1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將停止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並有權利要求乙方糾正

違約行為。

5.2如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或未履行保密義務,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本協議第3.2條約定的二年競業期限內應支付的全部補償金的 倍。

如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實際損失的,甲方還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實際損失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5.3乙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承擔賠償損失和其他民事責任後,甲方仍保留提請司法途徑追

究乙方刑事及行政責任的權利。

第六條爭議處理

6.1甲方與乙方雙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

以向甲方註冊登記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損失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7.1甲方由於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所遭受的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7.2甲方為了調查、處理、糾正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所付出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

限於律師費、訴訟費、評估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八條 其他

8.1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解釋、執行及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參照方便而設,並不限制或從其他角度影響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和詮釋;對本協議條款的修改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8.2 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仔細審閲過本協議的內容,並完全瞭解本協議各條款

的法律含義,並同意遵守執行。

8.3本協議文首的聯絡方式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合同另一方;如未通知的,另一方按原聯絡方式送達文件、信函的,應視為有效送達。

8.4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每份協議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標籤:協議 保密 競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