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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更改開庭時間

通常情況下,法院在確定了開庭時間之後,會對當事人進行書面通知,也就是我們説的送達傳票。一般確定了開庭時間之後,就是不可以更改。但如果當事人確實存在特殊情況,需要更改開庭時間的話,則也可以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同意之後,那麼才能對開庭時間做出更改。

法院可否更改開庭時間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