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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複議申請書

傷情複議申請書

傷情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高XX,男,漢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住雲南省大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XX小區3-4-150號,居民身份證號532901XXXX,聯繫電話xxxxxxx.

申請事項:

申請重新對周XX的傷情進行司法鑑定。

事實與理由

案情簡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0時20分左右,申請人與朋友去XX娛樂城唱歌。凌晨4時許,申請人在與該店結賬時,發覺所記帳目與實際消費明顯不符,當即向工作人員提出異議。歌廳老闆周XX上前推搡申請人,藉故與申請人發生爭執。當時申請人因飲酒無力,無法掙脱,為了擺脱他的糾纏,申請人拿起旁邊的啤酒瓶恐嚇周XX.周XX藉機搶過申請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請人頭部,當即血流不止,並掐住申請人的脖子往牆上猛撞,同時喊出該娛樂城打手。申請人在掙扎過程中,摸到一個啤酒瓶自衞。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請人的衣服,指使五六個手拿鋼管的打手,把申請人打倒在地。周XX趁機挖申請人的雙眼,申請人用雙手拼命自護,避免遭受更大的傷害。而後,周XX逃離現場,申請人等待警察來處理。警察來到現場後,申請人如實陳述案件經過。經鑑定機構查明:申請人的傷情為輕傷以下。同時,憑藉周XX的傷勢證明,鑑定周XX為輕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x公刑保字()0201號,申請人被決定取保候審,並先支付周xx醫藥費1500元。案發後,申請人為治療共花費元。申請人認為,周XX的傷情依法不構成輕傷,理由如下:

1、依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三條,“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周xx做鑑定時,傷情不確定、後果無法預測。

2、依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四條第2款,“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閲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機構沒有了解案情、查閲病歷、勘驗現場,僅僅憑藉周xx的傷勢證明,就做出輕傷結論,證據材料單薄,難以讓申請人信服。

此致大理市開發區派出所

申請人:高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