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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築施工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一、廣東省建築施工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廣東省建築施工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廣東省建築施工合同違約金的計算一般為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關鍵是要看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於違約責任是怎樣約定的。超過工期,發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承包人賠償損失。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二、約定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於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與他人簽訂合同之後違約的情況,此時我們就需要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