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與正當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一、打架鬥毆與正當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1.起因條件不同:
正當防衞目的是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
相互鬥毆是以對他人產生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一種主觀意識行為。
2.法律責任不同: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打架鬥毆屬於違法行為,嚴重者將觸及刑法。
3.對象條件不同:
正當防衞是針對不法侵害者實施,防衞人的防衞行為具備正當性;
而互相鬥毆的雙方實施的均為以傷害對方為目的的不法行為,雙方的行為均不具有正當性。
二、鬥毆中可能成立正當防衞的情形:
1、互毆向“不法侵害”行為轉化
正當防衞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行為,但又不泛指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相互鬥毆因是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在正常的互毆中是一種相互侵害。
但是,根據我國刑法學理論,在相互鬥毆中,如果一方已經停止鬥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捨,繼續實行侵害,此時鬥毆的性質已經轉化為單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進行正當防衞。
2、鬥毆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
在一般性的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此時相互鬥毆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後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衞。互毆性質的轉化行為,是互毆中構成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
打架鬥毆是違法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是要承當刑事責任的,但是正當防衞不同,如果法院判決的是正當防衞,在正當防衞的情況下造成侵害一方的傷亡,是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這就是鬥毆和正當防衞的最主要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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