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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解讀有什麼內容?

工傷保險待遇解讀有什麼內容?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遭受到工傷傷害時,有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獲取自己的工傷賠償。工傷保險條例的內容也依據社會的進步發展和經濟水平的進步而有所調整,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工傷賠償的範圍,更有利於保障工人的勞動權益。本文本站的小編就對“工傷保險待遇解讀有什麼內容?”這個問題給大家帶來詳細的解答。

工傷保險待遇解讀有什麼內容?

一、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範圍

《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間的勞動者。”這説明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而不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管勞動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勞動者的用工期限長短,也不管勞動者的身份是什麼。此外,國家機關和依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各類民辦。

二、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

《條例》第十七條明確指出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説明工傷認定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內”。

三、鑑定

新條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條例》提出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此外,該條例還規定了迴避的情形即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保險待遇在賠償範圍和覆蓋人羣上有了更為寬鬆的規定,不管是從事何種職業的人員,有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依法有權獲得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